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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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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7

    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最高可罚 10万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燃放者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处500元罚款……1月12日,记者从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我市启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动,用最严厉的手段从源头入手,通过明确严管区域、强化销售管控、严查违规燃放行为等方式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

    会议提出,从即日起,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区域、城市道路及地下空间,加油站、加气站等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山林、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以及凤翔县城关镇、陈村镇、长青镇,岐山县凤鸣镇、蔡家坡镇,扶风县城关街道、绛帐镇,眉县首善街道、常兴镇,陇县城关镇、东风镇和千阳县城关镇、草碧镇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2月15日至3月2日)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管区为:宝鸡峡以东;胜利塬,蟠龙新区以南;虢镇东门以西;南山浅山以北区域。

    会议提出,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者,由安监部门依照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燃放者,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依法给予处罚。

    副市长武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 0917— 3268334, 110;
    市环保局 0917— 3260359, 12369;
    市安监局 0917— 3260514, 12350;
    市执法局 0917— 3206789。


来源:宝鸡日报社    宝鸡短信群发|宝鸡短信平台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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